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: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(英文名:Hang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)。
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性质:由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、设计、科研、施工生产、装饰材料生产、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,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、行业性、地方性的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维护建筑装饰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促进行业发展、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;提供服务,反映诉求,规范行为,在政府主管部门与建筑装饰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,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:浙江省杭州市长生路9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“行业代表、行业自律、行业服务、行业协调”职能。
(二)贯彻政府部门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,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;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,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。
(三)根据行政主管单位授权,开展装饰工程的评比创优活动及对装饰产品进行鉴定奖励。
(四)积极帮助装饰施工企业建立建筑装饰行业现代企业,并开展诚信建设,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。
(五)根据会员单位、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,提供优质服务。密切联系和指导帮助会员单位,提高队伍素质,推动技术进步,改善经营管理,提高装备水平,交流行业内的生产、流通和科研、设计、施工、材料等信息。教育培训人才,编辑出版会刊,组织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交流,开展咨询服务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。
(六)大力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行业公约,进行道德教育。
(七)完成行政主管单位委托的事项,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杭州市从事建筑装饰设计、施工、科教、材料及管理等企事业单位。入会必须持有单位法人证件和企业单位资质证书,并提供企业真实情况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协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。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要求本行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,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;
(三)获得本行业协会的服务,参加本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;
(五)经本行业协会推荐或委派,代表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七)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,会员代表人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行业协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关心行业协会工作,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,积极为会刊撰稿,提供管理工作、科技情况等信息;
(八)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,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,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,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三)协会的解散与清算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制定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(电话、传真、邮寄、网络)召开。经半数以上理事或则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,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但对第十四条(一)、(二)、(三)事项作出决议,应当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,理事(常务理事)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自行提出人选,提交常务理事会议确认,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一次,指导秘书处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或委托理事长办公会议履行其部分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(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,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;
(三)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提名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监事1人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其职责为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,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中产生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、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并报市民政局备案。
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、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办好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委组织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,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,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开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录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
入会申请表
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,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,履行会员义务和按时缴纳会费。
申请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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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姓名
与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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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建筑装饰
行业协会审核
意见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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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证编号 |
杭装协 字 号
发证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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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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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家装委
入会申请表
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家装委,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,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。
申请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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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全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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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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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区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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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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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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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姓名
与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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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建筑装饰
协会家装委审核意见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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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证编号 |
杭装协(家)字 号
发证 年 月<, SPAN style="mso-spacerun: yes">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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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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